(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3)指导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边防、消防部队的建设、领导工作。
(4)指导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侦查、处置,必要时直接侦查、处置。
(5)管理和指导出入境工作、边防管理工作和外国人在东莞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6)管理和指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7)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8)管理和指导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9)负责保安行业的管理,监督《广东省保安服务条例》在我市的实施。
(10)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的管理工作;承办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11)指导并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负责对经济民警的管理工作。
(12)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各公安分局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加强我市经侦部门基础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及时收集整理经济犯罪信息。
(13)组织实施对来莞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14)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15)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6)负责本市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17)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18)指导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19)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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