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统一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含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下同)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二)负责拟订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全市党政群机关和镇(街)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各部门、镇(街)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三)审核全市党政群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镇(街)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制定分配调整市、镇(街)行政编制总额方案。(四)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镇(街)之间的职责分工。(五)研究拟订本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除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外的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负责市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六)监督检查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市镇(街)机关“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七)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八)审核和检查市由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普通聘员的使用指标和使用情况。(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十)承接省编办交给的除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外的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审核职责。(十一)加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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