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按照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拟订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向所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产权代表;负责监事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根据实际需要编列资产经营预算,对资本金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七)负责市属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及指导镇(区)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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