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伍费
我们是2013年退役的东莞城镇户口的士兵,按照往年的安置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获得一笔自主就业补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退伍费,但今年,直至到11月,我们的退伍费还没有消息,而往年大概六七月份就会发到退伍士兵手上,更为严重的是,11月中旬大部分退役士兵得知,为推进城乡一体化,今年东莞取消了城镇兵和农村兵的补偿差别,农村士兵由往年的五六万元上升至8.5万元,但是,城镇兵由往年的11万骤减至8.5万,这城乡一体化提高农村退役士兵的待遇是对的,但难道就要牺牲城镇兵的福利为前提?为此,我们提出两个问题: 1. 今年退伍费的标准是如何划定的?往年是按照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的,今年为何变成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发放?而且跟《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有冲突 2. 今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方法产生变化,导致平均工资由2012年的大概57000下降到2013年的大概42000。我们是2011年入伍的,退伍费的计算应该遵循我们入伍当初的计算方式,而不是等到我们退伍之后来改变。 所以我们要求: 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少于2012年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退伍费的标准发放退伍费给我们,提高农村退役士兵的待遇不是以牺牲城镇兵的待遇来实现的。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安置工作的支持!据您所述,您是我市2013年冬季城镇户籍退役士兵,主要是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延迟发放原因及发放标准、发放金额有疑惑。现答复如下: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我市每年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都要等广东省政府下发相关安置通知后,以通知为依据计算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今年,我们于9月9日才收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通知》(粤府(2014)58号)。《通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做了较大的调整,要求:“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统一按不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补助金”。针对省政府要求,我们经过对周边城市的调研,会同军分区组织了市属各有关单位和32个镇(街),召开了2次专题会议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通知各镇(街)发放补助金。因此,导致我市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的延迟。 关于您所述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为基数发放,与《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有冲突的问题。由于《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早已于2012年6月30日过了有效期,按不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是省政府《通知》要求,不存在冲突问题。即使《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未过有效期,在省政府有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根据 “上位法”的原则,我们也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 关于补助金发放的金额问题。由于2013年冬季退役的义务兵入伍时是9按原《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安置政策宣传的,所以在2014年度进行安置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时,我们是先以原《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标准有关规定计算出所应发放的金额,即城镇退役义务兵按本市2013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出应发金额(根据东莞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报显示,2013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870元,因此,2013年冬季退役的城镇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金额为42870元×2=85740元),再按省政府的要求,以2013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出发放倍数。因此,不存在牺牲城镇兵待遇的问题。 如有疑问,请致电或来访市民政局安置科咨询(电话:2283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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