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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丰豪庭新物业擅自收小区露天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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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16-12-24 21:39:3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53423
领导好: 我是粮丰豪庭的业主,最近小区换了尚佳物业。物业在未和主业商议就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并且没有相关文件批文,也不提供发票。《物权法》也有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没有任何约定要收费。尚佳物业在没有任何批文,有合约或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对业主收费。请相关领导给予主持公道。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感谢你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5〕410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停车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服务企业如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成本的补偿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于该小区内未明确为配套停车位的地方,如需停车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物业单方面方面作出调整,可按《合同法》等规定处理。为更好地维护合法利益,建议尽快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场地、确定停车收费标准等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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