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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出租车调价后的附加费问题

applep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16-12-26 14:59:4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53515
处理用时:9天22小时5分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不管是“蓝的”还是“黄的”,起步价都上调为8元/2公里,取消燃油附加费。
有的出租车(蓝车)即使调整了起步价为8元/2公里,为什么在出租车乘车发票中,依旧会有附加费为:1元,请问这1元的附件费是什么?烦请解答,谢谢。
问政部门: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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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电子函件收悉。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有关规定,各出租汽车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里程计价设备调整工作。
     二、经与您电话联系,根据您提供的票据核查,您于12月26日乘坐的出租汽车仍按原收费标准运营,因此,该车税控器仍显示1元燃油附加费。我局已要求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加快完成里程计价设备调整工作。
     三、如发现运输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提供有关票据等资料送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反映,以便我局进行查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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