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是父母,父母有一儿一女,现在想将使用权人转让给已出嫁的女儿,父母及儿子均同意,请问能否办理?若无法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好。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宅基受让资格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第二点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等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仅允许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本村村民(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且应当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同意。 综上,若您姐姐(妹妹)是该宅基地所在地村集体的村民,并经村集体同意受让(受与)的,可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的转移登记。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3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以及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议转让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到属地镇街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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