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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埗镇江与城花园住宅小区物业收费违法违规情况

1801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0-08-11 11:54: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56526
处理用时:19天23小时26分
关于高埗镇“江与城花园”住宅小区物业收费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一)2015年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的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材料,不符合《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根据该规定,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光大物业未提供住宅物业服务管理等级的证明材料,未获得相关机构的认可,同时备案价2.9元平方米月,不符合该规定中最高标准2.4元平方米月。该备案价明显超过了市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范围,而市发展改革局竟然通过了备案,市发展改革局与光大物业均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2017年,光大物业与业主签署的《物业协议》,洋房按照2.9元平方米月,光大物业未提供住宅物业服务管理等级的证明材料,未获得相关机构的认可,不符合《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同时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该协议签署的时候,该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根据《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最高等级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为一级,且最高价格为2.4元平方米月。光大物业未证明其达到了最高服务等级,且合同约定的价格超过了政府指导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其中有车位的不少于1张车辆出入卡)”,目前光大物业只提供了2张出人证,不符合该约定。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建议相关部门及时纠正相关措施,履行法律义务。
综上,恳请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同时对光大物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问政部门:高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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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经调查,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对市民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发改〔2019〕496号)等有关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带电梯住宅物业最高限价调整为3.00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住宅物业最高限价调整为2.40元/平方米/月。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须报市发改局核定。经了解,市民反映的光大江与城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市发改局于2014年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突破政府指导价的量化评核指标核定该小区住宅(带电梯)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底上限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元,开发企业在该标准范围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为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建议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等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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