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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常罚款的法律依据

mayi44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0-09-17 20:18:0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60479
处理用时:26天1小时15分
咨询对象是南城工商局


企业没有按时提交工商年报!
根据公司法,1年内补充是可以不用交罚款的。我司因为今年疫情情况,财务人员离职导致没能及时报年报。
在9月初补上,工商局始终要求罚款5000元。罚款原因是没及时做年报,公司被移入异常名录。
请问具体罚款5000元是依据公司法的那一条规定,还有哪一条相关的法律法规。
网络资料显示大部分地区在一年内补充是可以不用罚款的,东莞市南城工商局在今年疫情特殊的情况下是不是,也不存在酌情处理。
咨询了相关的财务处理公司,处理之前都说,可以沟通尽量做到不罚款,后期直接说不服可以起诉工商局。

问:1:公司未能及时做年报,罚款5000,具体依据那一条法律法规?
问题2:2020年疫情是否完全没有政策对商户进行酌情处理?
问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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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关于对阳光热线260479号的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单位转来受理号为260479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此,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2.企业逾期公示年报信息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企业逾期年报须由登记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及企业履行相应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3.受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对年报期限作出部分调整,今年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但企业年报截止时间仍为2020年6月30日。另:因市民没有提供明确的市场主体名称,我局无法核查具体的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公示情况。 我局已于2020年9月24日以政务短信回复市民。
此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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