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改工投资监管协议
我司在东莞有一宗国有工业用地,也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房产证,目前建筑容积率约1.1,厂房已建约20年,在工改工方面完全满足工改工相关条件,我司响应市委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改工,提高容积率,建设高标准新型厂房,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政策测算,旧改后的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提高工业土地的利用率及经济效益。经过我司与镇相关部门沟通,我司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办理工改工相关的手续,且已承诺拆除时间及建设时间、达产时间、税收考核,现已达到报送市局相关部门审批环节。现镇投促中心提出要根据市投促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司与镇政府签订《投资监管协议》,只有签订完《投资监管协议》才可以上报市局审批,我司也积极配合。镇投资促中心根据市投促局的相关文件单方面拟出了一份《投资监管协议》,我司积极配合承诺协议里面的相关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产值、税收、科技指标等,但有一条内容我司觉得不合理,内容如下:“如乙方在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核算年度起,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财政贡献未达本协议要求50%的,或拖欠违约金2年以上的,甲方有权在出现该情况后,启动项目回购。 (一)项目土地回购。 (二)项目地上建筑物回购。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及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甲方按照建造成本价向乙方进行回购。回购价格由乙方提供地上建筑物建造成本相关支出证明材料;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地上建筑物的建造成本进行评估。 针对上述条款,我司提出疑问: 1.我司已在协议里其它条款有承诺如果在考核期内达不到税收,我司将自行补足相关差额税收给政府,如果我司违约,政府可以查封拍卖我司的厂房土地,拍卖款也足以缴纳税款,为什么还要低价回购我司的厂房及土地? 2.目前我司现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产权清晰均是我司合法所有,并非是政府将空地转让给我司,为什么政府在回购的时候强行清零,不计算任何价值,只计算我司拆除后新投入的资金(不但不计算物业增值反而还要打折) 3.为什么在我司准备启动旧改前并不告之有低价回购条款,现我司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完成立项后才提出这么不合理的条款?且在官方查不到任何公开文件,只是投促中心单方面告之且不允许任何修改。 综上所述,我司建议市投促局修订相关工改工《投资监管协议》,公开透明,合情合理,我司也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考核,早日投产,早日纳税,为东莞的产业转型升级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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