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贩卖机卖烟,国家不准向未成年卖烟。自助贩卖机如何识别未成年人
自动售货机来卖烟将无法识别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 其次,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尊敬的先生,您好!您于2023年10月16日反映自动售货机售烟问题已收悉。 现回复如下: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六管理中心于2023年10月17日派遣两名专卖稽查员前往调查处理。专卖稽查员于2023年10月17日10时55分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南一路1号1173进行核查,稽查员现场发现该处有一台自动售卖机,其内摆设10个品种卷烟,无照无证经营。专卖稽查员在该自动售卖机管理员到达后,对该自动售卖机内摆卖的卷烟进行检查,发现自动售卖机内中华(硬)3包、双喜(花悦)2包、芙蓉王(硬)4包、黄鹤楼(硬8度)3包等10个品种共23包卷烟与真品卷烟一致。随后,专卖稽查员对该自动售卖机管理员进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该自动售卖机管理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摆卖的卷烟下架,表示不再经营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调查结束,专卖稽查员于2023年10月17日11时24分致电您反馈结果,您表示无异议。 上述您反映的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南一路1号1173自动售货机售烟问题已处理完毕。接下来,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六管理中心将继续加强该区域卷烟市场的监管力度,非常感谢您对烟草监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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