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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

道法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3-10-18 14:08:5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25756
处理用时:2天17小时34分
近期了解到开始针对电动车不戴头盔 启用电子监控抓拍
想咨询一下既然机动车启用电子警察设备有这个安装点位的公告以及查出的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的抓拍点位是否也可以公开位置呢
问政部门: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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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上路行驶。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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