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模板工程量是否能按照东财[2021]20 号约定报送缺项漏量
1、合同中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按照东财[2021]20 号执行 2、东财[2021]20 号中约定:凡可计量工程量的措施费,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变更价款条款计算 提问:财政投资项目中的模板工程量是否可以报送缺项漏量清单?
市民: 您好,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措施项目中明确了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量清单项的设置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号)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因此,办法所称的工程量清单是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一致。 综合上述,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的工程量清单符合《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或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标准,可以在报送工程结算时同步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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