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投诉东莞交警“据不执行【首罚警告】“的法律规定
第2次官方回复如下: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行车驾驶人未戴头盔上路行驶交警部门给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根据2024年2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公告《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清单》“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属严重违法行为,会被处五十元二十元罚款,具体清单内容可上“东莞市公安局”网站-警务资讯-公告公示一栏查看。 反驳如下: 1、 东莞市公安局没有任何立法权,连司法解释权都没有,无权认定“非机动驾驶人不戴头盔” 属严重违法行为; 2、 退一步说,即使其有权认定,我是2024年1月27日违法,公安局2月24日发布的公告,对以前日期的违法行为没有追溯的权利。 3、 发布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清单》的公告,也只是公告,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抵触,属无效的公告。 请公安局规范发布公告,凡是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都属于无效公告。不要忽悠广大市民,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谢谢!
尊敬的市民,您好!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追加至工单号28030809391196501,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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