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深公积金贷款已执行认房不认贷,东莞公积金贷款为什么不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呢?
国内很多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佛山、珠海、惠州等等)都执行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名下无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仅仅有过记录,按首套计算),东莞公积金贷款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若是不执行,则请解释为什么不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呢? 民生不易,老百姓就想卖个房子换个改善住房,却面临无法享受缴纳公积金换来的体恤,希望东莞市公积金贷款能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提出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贷款对象和条件及《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24〕21号)政策解读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申请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结清,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仅审核申请人家庭在我市不动产系统登记的住房、仅审核申请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没有登记或登记在外市的住房不在审核范围、商业贷款的次数不在审核范围。房屋套数是以不动产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我市做法符合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规范要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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