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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回复《指引》第四条合法性的问政

十八子123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4-08-14 19:33:5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72905
处理用时:15天6小时18分
东莞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针对投诉贵联合制定实施的《东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操作指引》(简称:指引)中的正面清单第四条合法性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书面和电话进行了回复。我需要补充,我的工业厂房有《房产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还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针对投诉的问题和住建局的回复信息,现提如下问题,请回复。
      1:我投诉的是你们两家单位联合制定、推出实行的《指引》正面清单第四条(工业、仓储建筑不涉及提高生产或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功能调整或互换,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的),直接对丁、戊类生产类别的工业厂房提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工业厂房的二次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予审批的政策合法性。请贵单位列举丁、戊类厂房或仓库不能提升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或仓库的明确法律条文的详细内容。贵单位回复内容中没有列出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是禁止丁、戊类厂房或仓库不能提升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或仓库的,来支撑贵单位制定《指引》的第四条。贵单位列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8号令),只是说明我们申报丁、戊类提升为丙类车间或仓库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此条规定也恰恰证明了中央高层是允许丁戊类提高为丙类的。以此说明贵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刀切,私自制定政策,禁止我们合法合规的办理合法手续,贵单位涉嫌违法。请予以书面官方回复。
      2:我投诉内容的第四条:贵单位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本应为民办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简政放权,为国家谋发展,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贵单位的书面及电话回复(有录音为证),如果我们的建筑经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贵单位工作人员电话中说会同审查机构沟通。但我们找图纸审查机构时,审查机构说没有收到贵单位的允许文件,仍然按照《指引》第四条执行,不予审图及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文件。贵单位电话回复时,我告知贵单位我们的厂房有2009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贵单位工作人员说(电话录音为证)内容信息与现行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版本不一样。贵单位又让我们找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重新规划,重新出具新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此种情况本为你们两家单位制定《指引》前就需要考虑到的历史问题,现在本是你们两家单位的内部沟通问题却推给了我们处理,我请问贵单位是涉嫌懒政、涉嫌不作为、涉嫌滥用职权?请贵单位书面明确回复!
3:针对于贵单位的书面回复,整体内容都是在建筑是合法建筑的情况下,是可以将丁戊类生产提高为丙类的,但是贵单位将所有自己应担的责任一味推脱,推给文件、推给其它资料、推给其他单位或部门,唯独没有处理本属于自己职责的事情。贵单位是否涉嫌渎职?
问政部门: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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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关于来函提及丁类厂房是否可以改建为丙类厂房问题,投诉人已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阳光网反映(投诉人:十八子123,工单编号28073010225267401),我局于已在工作期限内按回复流程正式复函(详见附件)。经电话跟投诉人沟通,投诉人表示也已经收到该复函。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1参与

1评论

  • MM1371111-18
    这个指引害死人,都是你推我,我推你,天天喊优化营商环境,都是在那喊口号,没一个为企业,为人民想的,只有想方设法的去卡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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