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无业流浪人员回乡
看守所刑满释放人员,原来系外地来莞流浪无业人员,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在看守所留所服刑刑满释放后,因年老无依,到救助站求助,帮助返乡,被告知不符合救助条件。请明确,刑满释放无依靠流浪人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如不符合救助条件,请出示相关文件。
微信用tQJD8先生: 经了解,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东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为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是接受监狱、看守所等机关部门教育改造达到一定期限释放,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应由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依规送返原籍的特殊群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于“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综上,刑满释放“三无人员”应由监押释放部门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接回并安置。 感谢您对救助管理工作的关心与监督。感谢您对救助管理工作的关心与监督,如有其它疑问或意见建议,可致电我局社会救助科咨询反映,联系电话:2283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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