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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收益使用手续不合法的问题

xiasijiang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4-11-20 15:03:39 状态: 已受理 编号:489595
等待回复:5天22小时10分
《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又依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二款之规定,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作出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决定。
问政部门: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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