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收益使用手续不合法的问题
《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又依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二款之规定,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作出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决定。
微信
新浪微博
qq好友
qq空间
官方回复
我要说两句
0参与
0评论
温馨提醒:评价1-2星为不满意,3星为基本满意,4-5星为满意。十天后不作评价,系统默认“基本满意”。
请选择原因(必填)
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内容
涉嫌广告推销、欺诈等不良信息内容
涉及人身攻击、骚扰及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
散布谣言、不实信息及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及稳定
其他可能会导致用户不适的内容
其他原因
图片证据(必填最多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