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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微信用vdum4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1-11 23:52:5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98373
处理用时:1天5小时45分
司法同志,您好!请问东莞市政府发布了《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以及2007年7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是否还具有有效性,是否符合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4〕199号和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的文件精神,是否依法进行审查!望回复,谢谢!
问政部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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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号),该两份文件纳入了保留文件目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府〔2024〕51号),未将该两份文件纳入废止目录。因此,该两份文件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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