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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要求电梯使用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合理、不合法。

用户cT5ZE7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2-23 23:16:5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03057
处理用时:8天6小时51分
老旧小区加装的电梯是由本栋楼业主共同集资建设、大家共同使用的共有资产,要求以其中一名业主名义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以下是具体原因和建议:

1. 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合理
   电梯是全体业主共同出资建设的共有设施,其产权和管理责任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将电梯登记在个人名下,不仅违背了共有资产的属性,还可能导致责任分配不公。被登记的业主可能因工作繁忙无法履行实际监管职责,一旦电梯发生安全事故,个人难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后续问题难以解决
   如果登记业主出售房屋,新业主和其他业主可能不愿意变更登记信息,导致原登记业主即使不再居住在该小区,仍需承担电梯的管理责任。这种情况不仅不公平,还可能引发更多邻里矛盾。

3. 加装电梯的初衷被违背
   加装电梯本是为了解决老旧小区居民出行不便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登记和管理问题,反而引发了更多矛盾和烦恼,这与政策初衷背道而驰。

4. 建议借鉴广州市的做法
   广州市已出台政策,明确要求小区加装电梯不得登记在业主个人名下,而是由物业公司接手管理。这种做法不仅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还确保了电梯的长期维护和使用安全。建议东莞市借鉴广州的经验,出台类似政策,要求物业公司接管加装电梯的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加装电梯的便利性和实用性。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惠民工程,但在登记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责任不清、矛盾加剧。为保障业主权益和电梯的长期安全使用,建议东莞市出台政策,明确要求加装电梯不得登记在业主个人名下,而是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确保加装电梯真正成为便民利民的好事。
问政部门: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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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要求电梯使用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合理、不合法》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一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补充签订增设电梯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对于您提到的广州市加装电梯政策,广州市要求共有产权电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管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仅限于物业公司。按照我市政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样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电梯管理单位的,则需要协商约定一名业主作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也需要承担连带安全责任,并非强制要求电梯登记在个人名下,您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者选择合适的电梯管理单位登记作为使用管理者。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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