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建局发布的红头文件违法,司法局是否尽责审查义务
东莞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次通知根本性违法。 全国人*****工委明确表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东莞住建局部的发文,将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与业委会委员资格挂钩,超越了立法权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应当纠正。
尊敬的市民,您好!经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检索,未能找到“《关于进一步明确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文件。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该文件的有效性,建议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鉴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3日修改,《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6月1日被废止,《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的有关事项按照现行有效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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