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相关问题的再次申诉》
《关于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相关问题的再次申诉》 寮步镇政府、上屯村委会: 我们是上屯村村民,就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对政府回复中提及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存在异议,现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在程序合法性方面,我们村民作为集体资产的利益相关者,在该办法制定过程中未被充分征求意见。我们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征地补偿款管理和分配规定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而该办法制定程序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其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事宜上对我们村民的适用性存在疑问。 其次,从内容合理性来看,该办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款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未能充分保障我们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权益。目前,补偿款虽已到集体土地专项银行账户,但迟迟未分配到村民手中。办法中未明确合理的分配流程和时间节点,导致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征地补偿款是我们失去土地后的重要生活保障,长期拖延分配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给我们带来诸多实际困难,如部分村民因失去土地收入来源,无法保障子女教育、老人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 我们恳请政府和村委会重视我们的诉求,重新审视该办法在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的适用性,充分考量村民权益,尽快制定并公布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明确分配时间表,保障我们应得的合法权益。 上屯村村民 2025年3月28日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收悉。我局于2025年4月9日14时40分致电联系您。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合规性问题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是依法依规制定的,自1998年起颁布实施,先后于2002、2007、2012、2018、2023年进行修订。现行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于2023年5月4日颁布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现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依据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修订通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农财〔2022〕102号)。修订工作经历了市镇村三级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重点问题专题研讨、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过程。2023年4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告市委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实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经过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修订程序合法。 二、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第九条(“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相关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第五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三)土地收储归集体所有的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分成;(四)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一)至(三)可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分配,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等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收储的集体收益要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分配。目前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暂无明确分配时间,如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有疑问,建议先向上屯村集体咨询,联系电话:0769-8330113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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