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时足月存够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误扣违约金(已退回)导致的余额不足,请恢复我的贷款信用。
尊敬的公积金中心领导你们好! 本人自身申请公积金做房贷款以来,每月都按时足额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物扣本人违约金(2520年1-3月份),每月还款日前,本人都足额存入应还款金额,住房公积金在未与本人核实的情况下误扣本人三个月违约金(已退回本人),导致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本人三期逾期记录。 1、本人每月都有足额存入应还贷款,余额不足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误扣本人账户内的款项导致,并非本人未足额存入还款金额导致余额不足,而且已退回误扣的违约金于本人,这也证明了本人不存在违约,既然责任不在本人,就应该要恢复本人信用记录。 2、住房公积金回复:本人登记的号码不对,你们可以查,当时本人提交的底稿电话号码绝对没有错,是因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办事窗口人员(女性)将本人号码输错,责任也不在本人,记得当时的情况是我申请完住房公积金以后一直未接收到批复的信息,后到窗口查询,当时窗口人员还抱歉的告知本人是她把本人电话号码,最后一位误录入为“3”,这个你们可以把底稿找出来核实。 3、本人在每期还款日前都保证账户余额能足额还款,是因为误扣本人账户内的款项,导致余额不足,这怎能说是我的责任呢?还希望贵单位以事实为基础恢复本人信用记录。谢谢!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借款人在2020年3月1日后签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建议您可详细查阅借款合同。2、经查,您贷款申请时在我中心预留的短信提醒号码为138***203,我中心在还款日至还款成功前每天向该号码发送短信提醒,短信提醒号码与来电号码不一致,如您存在号码变更,请及时登录微信公众号进行联系方式变更。并且双方一旦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上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在约定的还款日准时还款,履行正常还款义务。准时还款是借款人应尽的合同义务,未按照约定日还款产生逾期,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短信提醒是的一项便民服务,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非法定义务,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如您对征信逾期存在异议的,可本人带身份证到我中心各办事处窗口提起征信逾期异议申诉,申诉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辅助材料。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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