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行政许可法相关问题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两条,请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该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该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规定,危险废物指的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从该定义来看,危险废物同时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等。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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