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0 12号文件”相关条款咨询
东莞市人社局领导,您好! 粤府2020 第12号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没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针对此条文,有以下问题咨询: 1、条文内“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原退休年龄?还是延期后的退休年龄?比如:某男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延期后退休年龄为61岁,是以哪个年龄为准? 2、条文内“不足一年的”,如果刚好是12个月符合吗?还是最多为11个月? 3、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会向劳动者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如符合粤府2020 12号文的情形,在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是否也会继续向劳动者代缴医疗保险? 以上,请领导给予官方回复,十分感谢!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的规定:“对2024年12月31日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间满后不再次续发。”2.条文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我省的系统设置为包含12个月。3.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220362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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