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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随地便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微信用XntLv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1-21 16:08:4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51921
处理用时:1小时16分
11 月 20 号晚上 9 点松山湖佳纷天地地面停车场有人随地大小便,本人已报警有报警回执以及随地便溺视频,派出所有对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能否对对方的行为作出处罚。
根据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18年8月2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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