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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随地便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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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1-21 16:08:4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51921
11 月 20 号晚上 9 点松山湖佳纷天地地面停车场有人随地大小便,本人已报警有报警回执以及随地便溺视频,派出所有对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能否对对方的行为作出处罚。 根据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18年8月2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追加至工单号0825112115235293001,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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