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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年的社保追缴

玉阶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2-16 17:44:3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57282
等待回复:5天23小时45分
本人原供职中储粮油脂工业东莞有限公司,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社保。根据相关社保追缴案例,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人社局均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不予受理。
关于时间问题:
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
2、社建字〔2017〕1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答复》提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以及“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
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关于职责问题: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追收。
可见,相关文件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行为,明确了稽核和追收机构。
现实情况是,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然后就是行政复议,诉讼。我想请问,这是不是明知违法而不作为,具体追缴两年前的社保流程应该怎么走,希望给个明确的答复。
问政部门:麻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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