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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花园新街广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正对面的广场)夜市占道经营油烟污染
用户aO576n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1-03 15:28:1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0886
塘厦镇花园新街广场(位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正对面的广场)该广场夜市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与健康造成了极大困扰,且经多次投诉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违规提前占道经营:该夜市虽经批准,但明确规定应在晚上10点后开始。然而,实际情况是,每天傍晚约8点多,大量摊贩便提前涌入广场,占用全部公共空间,导致广场原有的居民休闲、健身功能完全丧失。 严重的油烟污染:油烟弥漫至周边居民楼内,这不仅污染空气,更对居民(尤其是有老人、儿童的家庭)的呼吸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防治油烟污染的规定。 经营期间噪音不断,收摊后留下满地油污和垃圾,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多人已通过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了多次投诉。城管部门都是机械式的回应,不仅没有解决治,摊贩更加肆无忌惮。当前局面反映了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是否合理? 在居民密集区的核心公共广场设置产生大量油烟的夜市,其审批过程是否进行了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和民意征求? 监管是否到位? 摊贩长期、公然违反规定时间经营、以及显而易见的油烟直排污染行为,是否存在监管不作为、慢作为? 强烈恳请并督促相关部门: 立即进行现场核查与整顿:对该广场夜市进行联合执法,坚决取缔晚10点前的违规占道经营行为。 重新评估夜市设置:建议就该夜市设置的合理性、经营时间、区域范围及环保要求举行听证会或公开征求周边居民意见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规定,城管部门批准临时占道、场地使用,必须以确保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污染环境为前提。2. 关于“油烟污染”的明确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总之,“城管批准”并不等于拥有了免罪金牌。当批准事项的实施后果触及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法律红线,并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时,该批准行为本身就可能违法,相关政府部门有责任予以纠正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们于2026年1月4日对诉求进行办理。 2026年1月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和社区城管办人员一起前往塘厦镇花园新街广场,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及油烟异味扰民的情况进行了了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约谈了这些摊贩责人,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警告批评,责令他们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将现场经营物品撤离,以消除影响。 为了更好地制止商铺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我们的执法人员再次要求属地社区城管办加强对该路段的巡查管理力度,落实属地监督责任。 下来,我分局执法人员联同社区城管办人员将继续加强对该处路段的占道经营行为的跟踪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和监管力度。对于查实的占道经营等问题,我们将从严处理。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请联系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塘厦分局,联系电话:1661671097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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