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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中F类人才申请时间限制不合理

维生素b2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1-06 15:25:39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61418
等待回复:5天6小时46分
《办法》规定F 类人才的申请者原则上来莞时间须为2025 年1 月1 日(含)以后,部分目录条目特殊要求来莞时间可放宽至2022 年1 月1 日(含)以后。人才评价的核心应在于个人的能力、贡献及发展潜力,而非简单的来莞时间。当前规定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1. 公平性缺失:长期在莞工作人员的实际贡献未被充分认可,可能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与归属感;
      2. 人才流失风险:若长期贡献者因政策限制无法获得相应评价与支持,可能降低其留莞发展的意愿;
     3. 政策效果局限:人才政策应兼顾“引进新人”与“留住旧人”,当前规定可能削弱政策的整体效能。
     因此,恳请贵局重新评估时间门槛:建议对F类人才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放宽或取消“2025年或2022年1月1日以后来莞”的限制,改为综合考察个人在莞工作的实际年限、贡献度及专业能力。
问政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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