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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月花园楼下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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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3-08 19:24:5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0396
关于塘厦城管局对臻月花园楼下多家门店占道经营行政不作为的严正投诉信 致:塘厦镇城管局主要领导 东莞市城管局督察队 事由: 就塘厦城管局在处理臻月花园楼下“惠民水产”、“新疆羊肉串”、“沃宜佳”等一系列门店长期占道经营问题上,存在的严重行政不作为及履职不力行为,提出严正投诉。 一、事实情况 臻月花园楼下上述商户长期违规占道经营,严重阻碍交通并堵塞消防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人此前已多次通过12345热线向贵部门反映。然而,截至目前,现场乱象依旧。执法部门既未进行有效取缔,也未建立长效管控机制。这种“只接诉不办理、只回复不落实”的敷衍态度,属于典型的懒政、怠政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管部门负有查处占道经营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相关部门有义务协同清除障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贻误工作的,应给予处分。 贵部门行为已涉嫌违反“首问负责制”及“限时办结制”的相关行政效能规定。 三、我的诉求 立即整治:责令相关执法中队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清理臻月花园楼下占道经营顽疾。 内部问责:对相关责任人员推诿扯皮、执法不严的行为进行内部调查与问责。 限期反馈:在5个工作日内,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向本人反馈具体整改措施及处理结果,拒绝由临时工或无关人员敷衍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们于2026年3月9日对诉求进行跟进办理。 2026年3月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 塘厦镇四村社区臻月花园”,针对您所反映的占道经营情况,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约谈了涉事负责人,并向其进行了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强调了占道经营行为的危害性。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下一步,我分局执法人员将加强对该处路段的巡查力度和监管,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密切跟踪,并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处理。我分局将对任何路段及商铺存在占道经营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以保障道路的畅通和市容市貌的整洁。再次感谢您的反映,如有任何其他问题或建议,请联系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塘厦分局,联系电话:1661671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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