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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龄未享养老待遇人员继续参保的政策咨询
用户2soov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3-19 00:17: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2614
尊敬的市人社局领导: 您好!我家属是在东莞务工的普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但尚未领取养老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仍在原单位正常上班。 因对社保政策不太了解,特向贵局咨询以下问题: 1. 像我家属这种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仍在原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 单位是否可以继续为我家属缴纳职工社保? 2. 目前单位提出,到龄后要改为劳务关系、不再缴纳社保, 想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家及东莞市最新政策规定? 3. 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不再以年龄一刀切认定劳务关系, 东莞在实际执行中,是否按“是否享受养老待遇,实质从属性”来判定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义务? 我之前到人社局服务窗口咨询,得到的答复是: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单位可按劳务关系处理,可不缴纳社保。 但我查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上位法),规定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终止。 因为不同渠道答复不一致,担心理解错误,所以特此在阳光问政平台正式咨询政策,希望得到官方明确、统一的答复。 我只想依法参保、依法工作,不给单位和政府添麻烦, 只希望知道: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养老金、仍在原单位的劳动者,单位到底能不能、应不应该继续买社保? 恳请贵局给予清晰、明确、权威的政策答复, 我们这类务工人员很多,大家都很关心晚年社保保障问题,谢谢!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相关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结合您反馈的情况,张**的法定退休年龄是2026年3月。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劳务关系。企业需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目前政策,张**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养老保险达最低缴费年限后可在东莞办理退休手续;亦可将参保关系转到上一个十年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由上一个十年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 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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