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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缴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社保,凤岗社保分局以2年时效为由拒绝
王亚非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3-23 14:12:3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3471
本人于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在东莞市潮昌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 本人多次向凤岗社保分局申请补缴,工作人员口头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2年时效”为由拒绝受理。 本人认为该理由适用法律错误: 社保费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社会保险法》第63条),不是行政处罚,不应适用2年时效。 人社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答复明确:社保费追缴未设置追诉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明确:以2年时效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贵局依法受理本人的社保补缴申请。如不予受理,请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便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您投诉应参保未参保的问题,我分局已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关于您投诉东莞市潮昌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为您办理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参保登记限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事项,鉴于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我分局决定不予受理。2026年3月11日我分局已向您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给您。 2026年3月27日11:08分我分局工作人员就以上情况电话联系您,并告知您情形,您称未收到邮政快递。我分局于3月27日再次邮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给您。您表示清楚。 如您对上述答复如有疑问,可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岗分局咨询、反映。联系电话:87298992,联系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5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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