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东莞APP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莞视频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抖音号

东莞阳光网
视频号

东莞地产圈

阳光教育通

莞味主理人

家乡好物

Dongguan Today
补充咨询:对超龄未领养老金人员参保回复的困惑与诉求
用户2soov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3-29 01:29:11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4494
尊敬的市人社局: 感谢您的及时回复,本次答复让我们了解了灵活就业参保路径,但仍有困惑 :本次答复未充分依据上位法及司法解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也未回应我们“确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继续参保”的核心诉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单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有参保义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按“实质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不得一刀切为劳务关系。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明确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准,而非年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本次回复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视为劳务关系、单位无需参保”的表述,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精神相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恳请贵局重新依据上述法律依据,作出权威、统一的答复: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仍属劳动关系,单位应依法继续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0参与
0评论

知东莞APP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莞视频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抖音号

东莞阳光网
视频号

东莞地产圈

阳光教育通

莞味主理人

家乡好物

Dongguan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