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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拍电动车的摄像头设备是否有公示
用户UvKbOn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3-31 09:40:4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4891
东莞交警在多处启用摄像头抓拍电动车违章,请问这些抓拍是否有公示,如果有,请出示告知,如果没有公示,请问为什么广州那边有公示,东莞这边没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电子监控必须公示、标志明显、设置合理,否则不得作为处罚依据。以及《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监控启用提前30天公示、标识醒目,禁止“暗中执法” 。东莞的电动车摄像头抓拍没有标志明显一说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监控设备拍摄的交通违法图片只作为公安机关违法处罚的依据,公安机关必须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才能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现场处罚,本质上该处罚属于现场处罚。这与电子警察存在本质区别,电子警察为执法设备,其设备经过备案、法制审核和公示后才可以启用,其抓拍的违法图片经民警审核后即可作出处罚依据,直接对涉事的违法车辆作出处罚,而"非现场转现场"使用的卡口、视频监控等设备抓拍的违法图片只能作为现场处罚的证据之一,因此该类设备不属于执法设备,无需按规定进行公示备案。通过监控设备采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属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在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当面出示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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