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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1586315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4-08 09:36:2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6382
等待回复:6天23小时26分
我曾向某镇区的税务窗口,咨询关于有房产证土地证的宅基地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某宅基地在90年代购买并建设,已经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相关购地和建房成本凭证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税务窗口工作人员坚持说,应按照差额20%的方式征收,如果没有成本凭证,则相当于按照全额20%征收,而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但是,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住房转让收入1%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尽管我提及了上述法律依据,但税务窗口人员仍然坚持按照20%差额征收,请问对于该类宅基地已经合规办理房产证的资产,该征收方式是否合法?
问题二:如果该宅基地的交易或者赠与,发生在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间,则个人所得税的交易价格如何确定?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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