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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轻微违法被顶格处罚及执法不规范
用户kV39lL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5-18 12:23:3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84828
本人于2026年5月18日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因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东城交警大队开具两张各50元的罚单,合计100元。 本人此次属于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车辆为本人合法购买,并非假牌套牌,现已购买头盔并准备办理上牌手续。 此次执勤执法过程中,执勤人员隐蔽蹲守执法,未按规范敬礼,未做到文明劝导,违背文明执法相关规定。 两项均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首违免罚、轻微免罚的原则,应优先劝导教育,现合并顶格处罚100元金额过重,申请撤销此次罚款处罚,改为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5月20日已联系您,您的电话无法接通。现回复如下:感谢您对东城交管大队工作的监督和提醒!经了解,东城交管大队5月18日早上9时许在银竹路进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行动,现场发现您的车辆存在未佩戴安全头盔,和未悬挂号牌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您进行相应的处罚。经查询警员执法记录仪,无发现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如您对该处罚有异议的,可到东城交管大队违法处理大厅(东城东路2号,22330570)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感谢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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