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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松柏路违规开设网吧

dddsdfsd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6-30 14:33:4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3451
处理用时:7天19小时50分
举报寮步镇松柏路2号一层违规设立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网吧。住宅楼(院)的认定应当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进行认定。通常所说的商业裙楼(如一楼、二楼、三楼明确为商场,但是同楼体上面有住宅的),应属于含有住宅的商住楼,因此不能作为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和居民住宅区不得设立!政策要求商住一体化的门面是不能设立网吧的! 
这家网吧的门面属于商住一体楼,该店铺和小区楼的主体是连在一起的,属于违规设立!为什么相关部门能通过审核?
问政部门:寮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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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关于市民反映东莞市寮步镇寮步松柏路303号1045室、1046室商业住宅楼商铺开设网吧问题的回复:根据市民反映的问题,我办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东莞市蓝图网吧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向我办提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筹建申请,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规定,我办对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和现场勘查:1、其经营地址为东莞市寮步镇寮步松柏路303号1045室、1046室(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松柏路鼎峰品筑商铺105号106号107号108号),为临街商铺,同楼体上面没有住宅。2、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提请文化部对网吧设立有关条件进行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市函〔2010〕65号),“住宅楼(院)”的认定应当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进行认定。东莞市叨叨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均载明了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3、我办一直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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