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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形式回复,虚假回复
微信用K81rM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7-23 17:39:5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7639
1.我未在是7月22号收到邮政任何来电记录。 2.是否真实约谈核实事情经过存疑 3.约谈结果,处罚是什么,公示在哪里? 4.我不认同回复里面说快递员虚假签收还威胁辱骂的行为和快递公司无关! 快递员是在执行派件工作任务期间、基于本次快递派送纠纷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不能粗暴割裂成 “单纯个人私事”。 依据《民法典》第 1191 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快递员是京东物流(京邦达)员工,冲突起源于本次快件派送争议,属于履职期间衍生纠纷,企业负有管理责任,邮政监管部门不能简单切割、一推了之。
东莞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于2026年7月30日答复您:您好!您反映的关于京东快递员虚假签收、威胁辱骂及对我局处理意见质疑的问题已收悉。因电话联系您未能接通,现就您提出的几点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约谈核实及公示问题。我局在收到您的申诉后,已按照工作程序向涉事快递企业了解相关情况并开展调解工作。快递员投递时未电话沟通,私自取走包裹等问题已由京东公司内部对该快递员进行处罚,因并非由我部门立案作出行政处罚,故无处罚信息可公示。 关于您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主张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您提出快递员在执行派件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企业应承担管理责任的观点,我局已收悉。对于快递员服务态度、沟通方式等服务质量问题,快递企业确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我局在调解工作中已督促企业加强人员管理。但对于您所主张的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需由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我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无权就此作出强制裁决。 关于您反映的个人信息安全及人身安全问题。如您认为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建议您及时报警处理,该事项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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