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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深圳经验、优化我市职工医保单位参保选择模式的建议
用户BzDtgX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7-24 10:31:0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7711
当前,我市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俗称金卡)与“单建统筹”(俗称银卡)并行的双轨制,依据《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须“以单位为单位”统一选择参加其中一种。这一规定在过往实践中虽保障了基金稳定,但也日益暴露出灵活性不足、劳资矛盾突出、员工个性化保障需求无法满足等问题。 相比之下,深圳市的制度设计更具灵活性与公平性。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358号),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时,虽同样以单位为主体参保,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及政策导向上,更加尊重员工个体差异,允许同一单位内不同员工根据自身需求和户籍情况选择不同档次。这种模式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可控,又兼顾了职工对更高层次医疗保障(如个人账户)的追求,有效缓解了劳资矛盾。 一、建议放开“单位为单位”统一选择的硬性限制,允许单位内部员工按需选择 建议参照深圳做法,修改我市相关实施细则,允许用人单位在参加“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时,不局限于全单位一刀切,而是允许职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医疗需求,在单位内部自愿选择参加不同险种。例如,让有积累个人账户需求的员工,有权选择缴费稍高但设有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医保;而暂无此需求或经济压力较大的员工,可选择缴费较低的“单建统筹”医保。 二、建议设定年度变更窗口期,稳定基金运行秩序 为防止投机参保影响基金安全,可参考深圳“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的规定,设定每年固定的变更申报期(如每年1月)。在窗口期内,员工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统一向医保分局办理变更手续。这既满足了群众需求,也延续了我局一直强调的“稳定参保缴费群体,防止带病投保”的基金管理逻辑。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首先,感谢您针对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出的宝贵建议。按照省待遇清单要求,对全省医保制度框架进行调整,实施职工和居民分类保障,建立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东莞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规定:“我市职工医保包括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以单位为单位统一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统账结合职工医保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7.7%按月征收;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5.7%(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为2%,建立个人账户。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3.65%按月征收;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3.15%(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为0.5%,不建立个人账户”。由于医疗保险的运行是调动全社会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及企业履行相应的缴费责任,利用“大数法则”化解社会群体的医疗费用风险,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扩大参保范围,以“低缴费、广覆盖”的形式鼓励大家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限健康体,将全社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全市统一标准,考虑到两个险种之间缴费差距两倍以上的原因,目前统一标准存在较大难度,之所以以单位为单位参保,主要原因如下:目前我市的参保情况是,医保基金根据全市收支情况设定缴费及待遇,参保群体整体较为稳定,基本维持基金收支平衡,形成较为稳定的闭环。如果由职工个人选择,1、会导致同一单位内存在不同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职工,引发单位职工之间矛盾,减弱单位管理,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工同酬原则;2、个别职工可能会根据自身健康状态,协同单位频繁改变参保险种,使投机性参保成为常态,不利医保基金维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2026年7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向您回复以上内容。再次感谢您的建议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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