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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岂能成用人单位“盖章工具”?
秋风叶落尽繁华街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8-11 07:58:19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00333
一、诉求事项 请求转东莞市总工会核查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工会联合会在本人辞退程序中履职违规问题,纠正其事后补做工会通知程序的行为。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叶瑞华,原系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巡警大队辅警,因劳动争议已申请仲裁(案号:东劳人仲院收字[2026]97号)。 仲裁举证阶段,用人单位提交了《通知工会函》及签收回执,落款日期均为2026年5月27日,主张在辞退本人前已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经核查,该回函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 第一,收函与回执同日出具,无任何审议记录。 回执仅笼统表示“同意”,未附工会委员会审议记录、会议纪要或核查过程文件。如此重大事项在同一天内完成收函、审议、回复全部流程,不符合工会集体决策的正常程序。 第二,工会从未向本人核实情况、听取申辩。 本人在职近七年,从未接到该工会任何询问或核实,工会完全以用人单位单方说法为准,违背《工会法》规定的维权职责。 第三,该回函疑似为应对仲裁事后补做。 结合单位处理通告在辞退后16天才张贴、复议决定31天后才作出等时间线异常,有充分理由质疑该回函的真实形成时间。 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组织,不是用人单位的“盖章工具”。该工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会法》关于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监督的规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求 一、请求核查上述工会回函的真实形成时间与审批流程,查明是否存在事后补做行为; 二、如查实违规,责令涉事工会纠正,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督促用人单位重新审查辞退决定的合法性; 四、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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