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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中“产生量”释义的咨询
民市心热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8-18 13:56:34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01453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但针对条例中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量的释义有如下疑问:
根据《条例》释义,零散工业废水指企业日均产生量不超过三吨、非危险废物且需按环保规定转移的工业废水;其中“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指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最终需要转移的水量。
若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产生量为7吨日,并建设污水处理站对废水进行法处理后,其中4吨日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剩余3吨日作为废水收集转运。
在此情形下,计算是否属于“零散工业废水”范畴(即是否≤3吨日)时,计算基准应:
1.以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的水量”的7吨水量计
2.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最终进入零散工业废水储存桶外运的3吨废水量”计
针对该计算情形,恳请贵局予以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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