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28549

2025-07-17 13:47:15

编号:525401 城管答覆中强行解释术语标准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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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乖 来自:东莞市

樟木头城管,基于《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将小区违建广告牌或烟囱强行解释为合法的做法存在多处不当,主要违反以下法律与技术规范,具体如下: 一、术语标准的功能限定性缺陷 定义范畴不覆盖合法性判断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仅对“建筑物”“构筑物”等术语进行技术定义(如烟囱属于构筑物),不涉及合法性认定。 违法建筑认定需依据《城乡规划法》: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是否符合审批图纸才是核心标准,术语定义无法替代法律审查。 不当操作:将“烟囱属于构筑物”等同于“合法”,混淆技术分类与法律合规性。 忽略实质违法情形 若广告牌采用易燃材料、阻碍消防通道或防烟排烟窗,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若烟囱侵占公共外墙或改变建筑立面结构,损害业主共有权,构成《民法典》第274条禁止的侵权行为。 二、违反上位法及专项法规 城乡规划法优先适用 未经规划许可的广告牌、烟囱,无论是否符合术语定义,均属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法》第40、64条)。 例如:株洲某小区开发商擅自加装烟囱,规划部门直接认定为违法。 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外墙属业主共有部分,加装设施需经业主共同决策(《民法典》第278条)。强行安装烟囱或广告牌侵犯业主共同管理权。 广告管理专项规范 广告牌若遮挡住户窗户、使用易燃材料或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第26条及地方户外广告条例。 三、公共安全与消防隐患被忽视 消防规范优先级高于术语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禁止广告牌阻碍灭火救援窗、防烟排烟设施,术语标准无法覆盖此类安全要求。 结构性风险 大型广告牌或烟囱可能破坏建筑承重结构(如凿墙安装),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程序正当性缺失, 未经业主共同决策 公共区域加建设施需经业主大会表决(《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术语标准无法规避程序要求

问政部门:  樟木头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来信内容已收悉,现将相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空调、烟囱属于附属于建筑物上供生产生活的设施设备,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因此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关于广告牌: 一、我分局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联合物业负责人对维多利商场平台面及外围设置宣传广告位进行排查,要求该物业负责人提供出示相关户外广告备案申报资料(包括物业所示当初商场小区建立之初总体规划图); 二、要求物业公司制定相关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整改计划和措施等;对所有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对排查出隐患的广告牌必须立即修复或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约谈物业公司责任人及维多利小区开发商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根据物业、开发商提出整改方案,结合维多利广场现存的户外广告招牌问题,按相关规定督促整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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