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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农信社吞后,工作人员承认有,但拒不返还,合理吗?
本人10月28日在东莞农村信用社塘厦林村营业处柜员机取钱时,因超时操作,卡被该处柜员机自动吞卡了,11月5日去柜台咨询吞卡问题时,被告知找1号窗工作人员。 此时上班时间,但柜台一直放着 “暂停服务”的标示牌,等长时间后,问工作人员,才有一工作人员极不耐烦地走过来,态度非常恶劣,提供身份证及卡号,告知时间后,才极不情愿地去查,查到后,就问我开户地是何处,回答为本网点后,就告知那你挂失吧。追问为何卡在却不还给我时,讲过了三天了,不能给你。 问题:1. 为何卡明明在银行,却不给用户,非常要用户挂失,收取手续费及制造工作记录。 2. 中国何来规定过了三天就不再给失主的,办理此卡时,用户已经是花了工本费办理的,此行为可理解为属于侵占。 3. 银行工作人员称吞卡三天作废为惯例,请问此惯例何业,咨询银监会,称无此规定,相关的规定只有:用户被吞卡后,三天内到吞卡行领取,三天后外行卡会被转回发卡行,本行卡代为保管30天,此次本人被吞的卡属同网点开户,同网点被吞卡,完全不符合作废惯例,只能理解是工作人员为增加业绩,迫使用户加办一张卡。 4. 不管是否有规定吞卡3天即作废的惯例,但在用户开户时,却无告知,查过签署的开户合约也没有此规定。 呼吁监管部门管理不规范的霸王条款,还用户一公道。
东莞《阳光热线》栏目组: 您好! 我社于11月5日收到贵处转来的编号为35139的群众信访。投诉人主要反映我社塘厦信用社处理柜员机吞没卡不合规的问题。在接到投诉后,我社领导十分重视,指示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现将该宗投诉件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一、来信简要 投诉人彭先生于10月28日在我社塘厦信用社林村分社柜员机取钱时,因超时操作被吞卡。彭先生于11月5日到林村分社柜台领卡,但柜员以吞卡超过三天为由,没有将吞卡归还给彭先生,要求彭先生办理挂失补卡。彭先生认为这样处理不合理,并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一)银行为何未将吞卡归还客户,非要客户挂失,收取手续费及制造工作记录。 (二)没有法律规定过了三天吞卡就不能归还客户,办理此卡时,银行已经收取了工本费,因此我社的做法属于侵占。 (三)银行工作人员称吞卡三天作废为惯例,但此惯例出自何处?咨询银监后称无此规定,而相关的规定只有:客户被吞卡后,三天内到吞卡行领取。三天后外行卡将被转回发卡行,本行卡代为保管三十天。由于此次被吞的卡属本行卡,因此并不符合作废惯例,只能理解是工作人员为增加业绩,迫使用户补办一张卡。 (四)不管是否有规定吞卡三天即作废的惯例,但在用户开户时也无告知,查过相关开户资料也无此规定。 二、主要调查情况 出于对信通卡安全使用的考虑及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我社出台的《信通卡安全用卡须知》第四条第5点对吞没卡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吞卡,客户要注意保管好吞卡后ATM打印的凭条,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吞卡网点领卡,并更改取款密码。如在三个工作日内未领取吞卡或因吞卡背面没有签名而不能领卡的,可到发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正式挂失满七个工作日后,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网点办理补发手续”。因此,客户可能对我社处理吞没卡的做法不是很理解,也可能是我社柜员解释得不够清楚,导致客户存有误解。后来,我社调查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客户取得联系,耐心地向其进行了解释,彭先生表现得也非常有气量,对我社的做法表示理解。 三、下阶段的处理意见 经过本次事件后,下阶段我社将加强对信通卡安全用卡的宣传,对每个开卡的客户及时派发《信通卡安全用卡须知》,避免客户对我社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 持。 此复! 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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