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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何在?

归于平淡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4-12-26 11:29:1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16457
处理用时:11天20小时55分
使用公积金贷款时,不仅有46万和8倍的限制,为什么还有月供不得超过缴存基数55%的限制?这个缴存基数不是每年都可以调整的吗?以贷款时的缴存基数来限定以后的月供,如果我的缴存基数将来提高了呢?就算缴存基数不提高,如果我有其他方面的收入呢?难道我自己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想每月多还一点贷款、还款时间短一点都不行?请问贵单位:你们制定这些规定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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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你好,相关依据简要列举如下: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4、《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03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设定最高贷款额度、跟账户余额挂钩、供收比不超过缴存基数的55%等审核条件,不但有充分依据,而且从风险防范考虑也是很有必要的。至于职工有充裕的资金,也是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或缩期的,提前还款或缩期可以联系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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