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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租房提取的不合理现象
ttyrh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5-04-02 15:41:1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21199
公积金新规定规定只能提3月1日的一个月租金。我的合同是2014年5月订的,之前的租金就不能提取了?应该是之前按旧规定才合理啊?怎么我之前租房的,可以提供合同和发票反而不能提了?极端不合理啊。
你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即可申请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月缴存额(单位+个人)的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房租的补充资金,无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资料,由于租房提取“须是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因此4月份通过这种情形申请提取的话,只能提取一个月的租金,之前的租金提取政策在3月1日新规生效后已经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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