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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异议

00777777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6-01-22 13:30:5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35935
处理用时:3天21小时4分
我对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异议在于以下第1点的“...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1,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2,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非常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由上可看出1(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违反了2(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超出了2的框架及违背2的精神,可视为对国家法规大方针的视而不见或有意误读。
对此,本人对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有以下意见:
4,请公示东莞市公积金帐务(资金池)情况;
5,公示东莞市2015年3月1日新修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拟定原因和流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此新修订的决策意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架构表决通过时投票情况;
6,解释为何如此关乎民生的新修订在拟起草、议论直至决策过程没大范围、强效果、重复多次地通过媒体或其他媒介告知公众;
7,此项新修订直接负面影响规定出台前还可通过贷款结清利息清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市民的财务计划,是否应该出台相应能抵消此负面影响的措施?突然一刀截的手法是否合情合理合规?
8,对于
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就以上3至7点向所有你们的服务对象和监管机构作解答!谢谢!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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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因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东公积金委〔2015〕1号)文件,文件里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本金+利息”以结清当月账户余额及实还本息总额为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在2004年实行后,在2007年做过一次修订,此后一直没有进行修订,但住房公积金事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生变化,并且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也需要对原来的提取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政策执行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本规定在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前的2月13日已颁布,并在我中心官方网站和各大媒体持续宣传。如仍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我中心职能科室或官方网站咨询栏等渠道转达,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已经生效,我中心将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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