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石镇铁炉坑华润置地土地款福利分配不公平问题
还我们百姓公道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5-25 23: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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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16612
铁炉坑村委会在对集体土地卖地分配福利方面,已经有三次先例,村委会都实行惠民政策,凡持有股权及本村户口均可分配,都兴高采烈的领取福利金额,村民们都为本村的惠民政策感到骄傲。 面对巨额分配方案,当然未免有些不怀好意人员对这笔巨额产生坏念头,为了得到这笔钱,捉住村委会方案的漏洞占空子,不惜违背道德底线,得到这笔巨额,这是一班毒瘤,但是面对已经发生的事已经出台的方案,无法更改。导致很多股东非常不满。我相信这是个别现象,但是不能因为这些毒瘤就否认了我们所有已入户成家立业的人群吧? 1)综上问题情况,村委会针对此次分配方案,采取投票决策,投票方案如下图(附上图表),此次投票决策,只提前了三天公布采取投票决策,有些更是只提前一个晚上通知,并表明如果不投票示为弃权处理,面对我们这班各奔东西忙于工作的年轻人,何来想到太多关于不公平问题,但是这方案偏偏就给我们这班忙于工作的80后设了个套。 05年至19年,足足14年从未更新股权,14年前最大的80后也只有25岁,目前已是30-40岁间,也就是说,我们大部分80后的妻子子女都是无股权的,凭什么,凭什么这个方案这么针对我们这一群上有老下有小,准确来说是老的很老,小的很小的我们,为什么只能股权投票?出嫁女已经不在我们村户口内了,其实无论那个方案都有得分配,为什么他们还有权力干涉我们村内的政务,还有表决权?为什么我们的妻儿已经安家立业在铁炉坑却没表决权? 2)问题一是针对投票不公平,表达个人意见,但是我也并不同意投票方案。集体土地被征收国有拍卖,分红至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实名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以分红。意思是所有已经入户口的村民都享有这份福利,凭什么还需做这些投票决策? 3)全村合计4020人,持股人数2976人,1053人未持股权,也就是全村超过26%的都无法享受这份福利,比起因为个别毒瘤却剥夺了超过26%的人口福利,这种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表示难于接受。 4)这是加剧了村民与村委会的矛盾,和谐社会应该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达到了。把80后
阳光热线答复意见书(编号:216612) 刘*: 你通过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企石镇铁炉坑华润置地土地款福利分配不公平相关问题”的来件(编号:216612)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征地福利分配”的问题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第八章“土地款管理”有相关规定。每次征地或拆迁所得收支方案须由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关于“企石镇铁炉坑华润置地土地只能由股东投票,村民不能投票”的问题 如上述地块权属为企石镇铁炉坑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关于股权的相关问题 根据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改革实行股权固化,即以确定的时点为界限,界定配股对象,以“一刀切断”的方式配置股权,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股权固化政策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基本政策制度原则,经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它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总体实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股权固化政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精神的具体体现。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将受到冲击。而固化股权,可从产权制度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举措。第三,对于新出生和因嫁娶等新迁入的人群,可通过股权继承、赠与、有偿购股等获得股权。固化股权并没有剥夺农村新增人群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权利,只是改变了他们取得集体经济权利的途径,生老病死,家庭人口增减总体均衡,因此,股权固化总体而言也是公平的。而配股后嫁出去或户口迁出后仍可享受分配,正是股份制改革依法保护出嫁女权益、适应城市化发展的体现,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 我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农民权益诉求高度关注。我局对全市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相关信息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分片区到镇街、村组组织召开了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收集镇村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大部分干部及群众并不赞成调整固化政策。当然,改革迄今,相关政策制度仍有需继续探索完善的地方,我市也一直在加强对股权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引导,并不断对改革进行深化完善。2015年3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文件中提出了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坚持股权固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探索转让、赠与以及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的思路和措施,从政策上进一步畅通新增人口获得股份的渠道,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机制,规范股权管理。如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红及配股政策、土地使用费发放等存有疑问,建议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了解。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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