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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转诊问题

很酷的阿晴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0-03-17 09:28:5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39180
处理用时:6天5小时58分
你好,我的医保定点在东莞市茶山镇,而目前人在万江,并不方便回去开具转诊证明,但近日牙齿出现问题,疼痛难忍,请问若是带着社保卡前去人民医院或是其他医院,在没有转诊证明的情况下是否能对相关费用进行报销,后续是否会有报销补办手续呢?
问政部门: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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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和信任,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8〕120号)相关规定,参保人因户籍迁移、工作单位变更或用人单位迁移等导致参保地变更,其社区门诊就医点随参保地变更。居住地与本人社区门诊就医点所在地不在同一园区、镇(街),可将社区门诊就医点按规定变更至居住地。参保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在居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园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变更,居住地所在园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准后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另外,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社区就医,工作地(含就学所在地,下同)或居住地不在其社区门诊就医点服务范围内的参保人,可申请增加工作地或居住地对应的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门诊就医点,其中一个作为辅助就医点。增加辅助就医点手续按上述变更手续办理,当月办理,次月生效,有效期12个月。
       参保人在其社区门诊就医点就医,主诊医生可根据病情诊治需要为参保人办理转诊,转诊到本园区、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签约参保人按75%支付;转诊到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50%支付;转诊到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35%支付;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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