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东莞禁摩令的合法性
东莞禁摩令乃十年前地方政府颁布的一纸行政禁令,未经过地方人大及司法部门审议便实行。查看阳光网其他禁摩的咨询,东莞交警回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39条作为依据执行。这是对《道交法》39条的曲解。禁止通行为临时性管理措施,不能以此为依据作长期文件执行。东莞十年前的禁摩令,不单抵触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抵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 根据广东省政府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需要经当地司法部门审核。同时,《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对于历史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清理、修改、废止等。 2017年11月23日,西安市政府通过自我排查清理,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宣布禁摩令失效。 在此,我不禁要请问东莞市政府及交警部门: 1、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市十年前颁布的禁摩令,已经超过《规定》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该禁令是否处于失效状态? 2、若禁令未处于失效状态,请问继续生效的依据是什么? 3、《规定》明确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等事项,我市十年前的禁令对依法登记合法上路的摩托同样实行了一刀切的禁止,是否已经违反《规定》,是否应该修改? 最后,东莞作为转型中的新一线城市,当前为我国人口流入前三城市。在经济和人口不断提升的同时,应该丰富人员的出行方式,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不应该将十年前一刀切且已过期及违反上位法的行政禁令作为限制市民出行的障碍,政府应该要将禁摩转变为限摩,参考广州北京上海等先进城市的做法,通过户籍社保居住证等限量登记上牌、摇号注册等方式允许合法登记摩托车上路,同时继续加大力度打击无牌无证摩托上路。 请有关部门回复我提出的三个问题,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提请进行审查的《东莞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方案》(东委办发〔2006〕22号)属于党委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范围。 二、《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70号)及《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的主要内容为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执行“禁摩”管理措施的任务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生效)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的规定,前述文件针对摩托车制定限行措施的内容具有上位法依据。 综上,未发现《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70号)及《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存在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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