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噪音管理责任的咨询
你好,我此前曾在问政平台向“东城”提问了关于广场舞定量测量与处罚应由哪个部门负责,详见https:webzdg.sun0769.comwebpoliticsindex477369?share=1,无奈“东城”的回复答非所问,把问题当成单次噪音投诉处理,且一如既往地无处理人信息反馈给事主导致无法作进一步投诉。 故此希望再次向贵部门咨询,东莞市关于广场舞噪音制造者是否应该被罚款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市民认为有团体或个人屡犯不改,应该请求什么部门进行测量,有没有部门是接报案后必须负责定量测量的,测量结果是否不需要向报案人反馈?这方面是否没有相关法律可循?
感谢您的来信,已将来信转交我局法制支队。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东莞市关于广场舞噪音制造者是否应该被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治安管理类2019.12.1-2024.11.30)》,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违法情节为“初次违法”的,处罚裁量标准是“处警告”;违法情节为“多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的”的,处罚裁量标准是“罚款二百元”;违法情节为“多次,并且长时间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是“处五百元罚款”。 (二)如果市民认为有团体或个人屡犯不改,应该请求什么部门进行测量,有没有部门是接报案后必须负责定量测量的,测量结果是否不需要向报案人反馈?这方面是否没有相关法律可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粤府函〔2014〕173号)的内容:“二、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具体职责是:……(六)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综上所述,我市噪声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为环境部门和城管部门。 具备法律效力的噪声监测应当由取得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CMA认证资质的监测单位,取得《广东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的监测人员使用专门监测设备进行监测。目前我局没有取得CMA认证资质,也没有警务人员取得《广东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因此如果市民认为有团体或个人长期制造噪声污染,要求进行测量及反馈的,应向环保及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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